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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,采取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”鉴于单位已签订租赁合同,因此预收的租金符合预收款项定义,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,所以税务局要求将收取的预收款一次性纳营业税是正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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