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、会议费、董事会费,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,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,否则,不得在税前扣除。
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:出差人员姓名、地点、时间、任务、支付凭证等。
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: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出席人员、内容、目的、费用标准、支付凭证等。
(国税发[2000]084号)
此处,要注意的是,1、出差进餐,在有标准及限额的情况下,也应取得进餐发票作为差旅费报销单的附件。2、差旅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无限额。
2、会议费处理时,要发注意取得相关会议召开的证明材料。纳税人发出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,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,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,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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