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前扣除时如何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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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前扣除时如何区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
 
财税服务  加入时间:2011/5/29 8:10:53  admin   点击:3839
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  《》()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12号)第四十四条规定,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:

  对化妆品制造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,下同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 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。《》()规定:

  (一)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,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  1.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;

  2.已实际支付费用,并已取得相应发票;

  3.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。

  (二)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,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  1.已实际支付费用,并已取得相应发票;

  2.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。

  参照上述规定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规定比例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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