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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种,教育费附加是根据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》(国发[1986]50号)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,费率为3%.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各地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开征的地方费种。 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[2010]98号)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规定,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)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%.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%的省份,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%,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。 2、根据《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: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,税率为7%;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、镇的,税率为5%;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、县城或镇的,税率为1%. 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》(财税[1985]143号)第一条规定,市区、县城、镇的范围规定,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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