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差产生的市内交通费、伙食费均属于差旅费范畴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于税前可列支的差旅费并无明确限定标准。
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可以参照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)的相关规定。在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:
第三条规定,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第四条规定,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,企业在实务处理时,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:
1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,企业应该结合所在地区的交通生活成本制订完善的出差报销制度。列支的差旅费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依据,如:出差人员姓名、地点、时间、任务、支付凭证等。
2、是否已对出差人员实行了定额补助的制度,如果已对出差人员进行了定额补助,则在补助中应包括有餐费的补助,则不能再对其报销餐费。
3、如果对于出差人员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实行的是实报实销的方式无现金补助的形式,则出差人员的餐费应该可以凭票实报实销。但这里应该注意,属于个人性质的餐费还是有招待客户性质的餐费,如果属于招待客户的应并入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,而如果确属于个人餐费性质,则额度应符合要求,否则餐费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业务招待费。
|